拳腳相加打碎交往的美好,恐嚇謾罵擊垮相處的幸福。它們都有一個可怕的名字,“家庭暴力”。若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該怎么辦?請用法律保護自己!近日,武平法院審理了一起遭家暴后首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判決雙方離婚。 基本案情 劉女士乘坐網(wǎng)約車時與高某相識,后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倆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 2022年,高某酒后無故毆打劉女士,劉女士報警求助后離家出走。離家出走期間,高某多次找到劉女士,并承諾不會再毆打她。基于夫妻感情,劉女士選擇原諒高某,兩人繼續(xù)共同生活。 好景不長,2023年5月,高某又在酒后懷疑妻子與異性有不正當關(guān)系,不僅咬傷劉女士,且在公共場合持刀追砍,劉女士報警后才得以制止。 劉女士認為,高某一而再、再而三實施家暴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要求與高某離婚,高某卻堅決不同意離婚。因此劉女士訴至法院,希望能擺脫這段婚姻。 法院審理 武平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劉女士與高某均為再婚,結(jié)婚兩年多未生育子女,婚姻基礎較為薄弱,且雙方在婚后的相處中常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矛盾,導致感情不睦。高某兩次毆打劉女士,且曾持刀恐嚇女方,給劉女士的身體及心靈造成一定傷害,已構(gòu)成家庭暴力,足以證明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劉女士要求與高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離婚訴訟中,家庭暴力認定難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家庭暴力具有明顯的封閉性、隱秘性,一般發(fā)生在家庭內(nèi)部。不少受害人在婚姻關(guān)系尚未惡化到離婚邊緣時,羞于提及自己遭受的暴力,等到訴至法院需要舉證證明暴力行為存在時,反而因為時過境遷無法充分舉證。因此,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勇于自救,積極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證據(jù)形式及標準 1、公安機關(guān)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可以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2、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yī)療機構(gòu)的診療記錄,婦聯(lián)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記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等,均可作為證據(jù)。 編輯:陳榮香 審核:林向榮 終審:鐘曉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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