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開門、下車,看似稀松平常的小事,卻可能因為一時的疏忽大意讓車門成為“傷人利器”。近日,武平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回顧:2023年2月19日,曾某駕駛其所有的機動車在武平縣某路段違反停車規(guī)定臨時停車,在打開車門時,與后方黃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黃某受傷。經武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曾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黃某入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數(shù)萬元,且經鑒定,黃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級傷殘。黃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曾某及肇事車輛保險的承保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認定曾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因曾某駕駛的車輛已投保了交強險,但未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故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賠償黃某14萬余元,曾某賠償黃某1800元。 法官提醒:機動車停車要選擇安全地帶,不能隨意停放影響他人通行,下車前要環(huán)顧四周,并做好檢查,留意車門前后方的情況,確保安全后,方可打開車門,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編輯:陳榮香 審核:林向榮 終審:劉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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