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上三五好友喝酒聊天擼串,這本該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如果出現(xiàn)了意外該由誰來負責?近日,武平法院審理了一起飲酒引發(fā)的生命權糾紛。
案情回顧 1月9日晚,龔某邀請其朋友劉某到夜宵店喝酒。期間,龔某不斷邀請鄰桌用餐人員喝酒,店家賴某見其喝多,便出言提醒并勸其他用餐人員不要與其喝酒。當晚21時,賴某發(fā)微信給劉某,讓其勸龔某回家睡覺,但龔某卻始終不肯離開。 之后,劉某和賴某一同將龔某攙扶至店外走廊上的椅子休息,賴某拿出礦泉水給他喝,劉某則陪在其身邊照顧。當晚22時許,龔某醒來讓劉某先回去,劉某便自行回宿舍睡覺。0時左右,賴某發(fā)微信給劉某,讓其將龔某送回宿舍。 次日凌晨2時左右,賴某發(fā)現(xiàn)龔某還坐在椅子上打呼嚕睡覺,遂提醒其回家休息,但龔某沒應答,賴某便幫其蓋好毛毯預防受凍。凌晨5時許,賴某發(fā)現(xiàn)龔某仍坐在原位,便觸摸其額頭和手,發(fā)現(xiàn)已冰冷。賴某找到劉某,劉某趕緊報警和打120急救電話。經120急救中心醫(yī)生確診龔某無生命體征。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龔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夠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也應當能預見到過量飲酒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但龔某未對飲酒量進行有效節(jié)制和把控,致使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龔某應對其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劉某與龔某系朋友,應了解龔某的酒量情況,雖對龔某進行提醒、勸阻,但在龔某醉酒狀態(tài)、行動不便的情況下,仍獨自回宿舍休息。故劉某對龔某未盡到適當照料管護、妥善安置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龔某有共同飲酒人的情況下,賴某對龔某盡到了提醒、通知、勸阻和照顧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在本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結合本案的案情,本院酌情確定龔某對自己的死亡自負95%的責任,由劉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賴某不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 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且經營者僅對其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責任。 共同飲酒人因共同飲酒的行為,對醉酒的人有提醒、注意、照顧義務,包括對醉酒人過量飲酒等相關具有一定危險性的行為進行勸阻,若勸阻不成則交由醉酒人的親屬妥善安置等義務,在未盡到勸阻或妥善安置義務的前提下,如有損害結果發(fā)生,共同飲酒人則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span> 編輯:陳榮香 審核:林向榮 終審:劉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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